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建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秋祺,苏州市吴江区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戚月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建荣与被告戚月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建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建荣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