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美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郭斌,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何阔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罗平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贺美芳与被执行人何阔海、罗平平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2020)湘0626执6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何阔海、罗平平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贺美芳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2021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贺美芳与被执行人何阔海、罗平平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截止至2021年6月24日,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000元。案件诉讼费1025元。二、双方确认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28743元,后段利息以(2019)湘0626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标注计算;三、上述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由被执行人自2021年7月开始,每月7号之前还款5000元,还款先抵减借款本金,直至全部清偿完毕。四、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案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全部强制措施。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19)湘0626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京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朱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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