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招香。 原告:彭长兰(刘招香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 被告:刘福桃(李细毛之妻)。 被告:李杰(李细毛之子)。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招香、彭长兰与被申请人李细毛、刘福桃、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长兰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刘福桃名下银行存款32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彭长兰、原审原告刘招香就本案财产保全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2143100000000359,保险金额为329,000元,担保期限自2021年5月14日零时起至本保全损害之债诉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福桃的银行存款32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65元,由申请人彭长兰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虹 审 判 员 刘殳扬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苏晓玲 书 记 员 马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