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女,****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学军,贵州黔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贵州黔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熊训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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