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泽峰,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
主要负责人:朱俞震,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腾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宜公路徐家庄224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腾邦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5-57032室。
主要负责人:徐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周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浙江腾邦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腾邦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徐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周某某、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周某某、周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