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党毛娟,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小康,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党毛娟与被申请人陈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陈小康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在12000元限额内进行了冻结,现申请人党毛娟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小康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党毛娟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小康名下的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及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秦小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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