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先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坤明,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先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1民初30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陈昊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陈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昊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昊在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隍城支行(账号:62×××94)有存款786.45元,财付通支付账号有存款234.45元、982.87元,本院已扣划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215元后将余款1788.77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昊名下其他银行账号只有零星余额,数月未有变动。
2、2021年4月2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昊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21年4月2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昊有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4、2021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昊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陈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1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昊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丰城市调查,证实被执行人陈昊经济收入不详,履行能力有限。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21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57.5元,截止2021年4月27日已执行1788.77元,未执行借款19211.23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57.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