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志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邓晓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志欢与被执行人邓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9)晋0827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志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钢材款274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1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以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6日起两次以上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96.71元。此款已强制扣划,申请人执行人已领取。
3、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到垣曲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登记情况,无保险登记信息。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7421.2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