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告:于生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告:刘春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兵与被告于生仁、刘春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胡兵于2020年1月20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兵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胡兵撤诉。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王海林
审 判 员 铁德良
裁判日期 二○二○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