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董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杨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人董国庆诉被申请人杨玉珍、被告李思高、沁阳市好运运输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豫0882民初17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李思高名下位于沁阳市房屋(证号为沁字第××),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杨玉珍名下车牌号为豫H×××××的福特牌小型汽车和车牌号为豫H×××××的吉利美日牌小型汽车,期限为二年。三、冻结李思高、杨玉珍、沁阳市好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微信、支付宝1694400元,期限为一年。2021年6月17日申请人董国庆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李思高、杨玉珍、沁阳市好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微信、支付宝的冻结。2021年8月31日申请人董国庆再次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杨玉珍名下车牌号为豫H×××××的福特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玉珍名下车牌号为豫H×××××的福特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