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双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陈长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审理经过
原告董双武诉被告陈长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双武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双武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