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义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贵,鹤岗市东山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二马路集团公司机关主楼。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华峰,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久洋,男,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魏义强与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魏义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义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魏义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魏义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甘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