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执行人:陈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董丽娟与被执行人陈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云0325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67750.00元,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241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陈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1年2月21日开始,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信息、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除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外,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通过富源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其生活、居住、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被执行人陈春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告知申请人董丽娟后,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时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剩余167750.00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春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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