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36号17号楼22号、楼地下室及二层商业裙房1层102和2层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3956614。

法定代表人:赵艳超。

被执行人:林红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30号时尚精品街9、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8806675X5。

法定代表人:邓国君。

被执行人:邓国君,男,汉族,1973年7月5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李慧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前岸酒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985825XR。

法定代表人:文胜。

审理经过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申请执行林红杰、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邓国君、李慧玲、河南前岸酒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4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林红杰、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邓国君、李慧玲、河南前岸酒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姚提仙于2021年0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红杰、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邓国君、李慧玲、河南前岸酒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6138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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