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森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平绕村弄劳坡。
负责人:李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海涛,贵州法甲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望谟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天马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兴江,系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州森垚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望谟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城区支行的账号为24×××06账户内资金802370.00(捌拾万零贰仟叁佰柒拾)元。申请人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对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12112123901236556430),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森垚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望谟分公司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城区支行的账号为24×××06账户内资金捌拾万零贰仟叁佰柒拾(8023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如申请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532.00元,由申请人贵州森垚水泥有限公司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