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临洮县城市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洮县城投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何立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晶,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扬子江,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贵林,男,汉族,住临洮县八里铺镇。 被执行人:杨小玲,女,汉族,住临洮县八里铺镇。 被执行人:临洮县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临洮县洮阳镇。 法定代表人:曹津铭,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1)甘11执8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贵林、杨小玲、临洮县星辰房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临洮县城市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临洮县城市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次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异议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相关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临洮县城市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有福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史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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