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 负责人:王皓杰,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王民彪,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天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云岩支行)与被告苏天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云岩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天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苏天从偿还原告本金49982.82元,利息36307.67元,违约金6754.31元,合计:93044.8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之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2、被告苏天从支付律师费1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苏天从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申领卡号为55×××00的信用卡。被告申领信用卡后,使用、透支信用卡款项。但未按规定偿还透支款项及手续费。截至2020年4月15日,苏天从55×××00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982.82元,利息36307.67元,违约金6754.31元。经多次催收未果。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若被告不按规定还款,则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每期最高500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遂起诉来院并提出如前诉请。 综上所述,被告苏天从未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其偿还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故本院对原告前述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因被告苏天从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诉讼,理应由被告承担。关于律师代理费,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以佐证,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天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本金49982.82元,利息36307.67元,违约金6754.31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2020年4月15日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1元,公告费5.15元,由被告苏天从负担(被告履行该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冉 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荣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