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余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跃飞,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曙光,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方晓熊,男,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洪花,女,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鲍庆贵,男,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章晓丹,女,汉族,现住兰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晓熊、洪花、鲍庆贵、章晓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以被告已还清本案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晓熊、洪花、鲍庆贵、章晓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晓熊、洪花、鲍庆贵、章晓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