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众鑫食品添加剂商店,营业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139号。
经营者:孙保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砚川,香坊区新香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营业部,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9楼。
负责人:杨建良。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众鑫食品添加剂商店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营业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众鑫食品添加剂商店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众鑫食品添加剂商店的申请系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众鑫食品添加剂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原告减少后诉请计),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众鑫食品添加剂商店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雪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傅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