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对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云2624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文书第十页倒数第十行中“麻国用第(2XX6)1号”系笔误,应更正为“麻国用(2XX6)第1号。” 二、文书判项主文中第一项中“麻国用第(2XX6)第1号”系笔误,应更正为“麻国用(2XX6)第1号。” 三、文书判项主文中第二项中“麻国用第(2XX6)第2号”系笔误,应更正为“麻国用(2XX6)第2号。” 四、文书判项主文中第三项中“麻国用第(2XX6)第1、2号”系笔误,应更正为“麻国用(2XX6)第1号、2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伟高 审 判 员 张孝国 人民陪审员 周安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 员代 应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