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俊花,女,汉族,1978年7月3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王东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俊花与王东军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俊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杨俊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602民初6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