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被执行人:攀枝花恒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杨文超,公司总经理。

攀枝花市仁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攀仁劳人仲案【2021】30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恒鼎煤业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7722××××83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413.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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