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鲁县清河牧场嘉丰农资商店,住所地开鲁县清河牧场。
经营者:卢志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开鲁县清河牧场一分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淑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清河牧场一分场。
被告:刘百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告:王雨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清河牧场嘉丰农资商店诉被告刘百柱、王雨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开鲁县清河牧场嘉丰农资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红专
人民陪审员 赵文成
人民陪审员 姜守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建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