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昌顺,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原告:罗正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被告:赵昌禹,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昌顺、罗正萍与被告赵昌禹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赵昌顺、罗正萍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昌顺、罗正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赵昌顺、罗正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昌顺、罗正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昌顺、罗正萍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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