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70号安宁西区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7934402C。
法定代表人:孙虹雨,经理。
被告:魏克兰,女,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被告魏克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