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森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059141959R,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长宁镇上孙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佘永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允平,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19982M,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6栋10楼1003号。
法定代表人:郭洪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森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476069.78元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青海森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海森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要求对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476069.78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
诉讼保全费2900.35元,由原告青海森昌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