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文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现住该县。 被告:索南才让,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天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文柏与被告索南才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韩文柏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文柏以其已与被告索南才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文柏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25元,减半收取353.12元,由原告韩文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昝奇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慧慧 书记员华毛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