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燕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浙江中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市北街1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74350004N。 法定代表人:赵何彬。
审理经过
原告代燕沛与被告浙江中起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代燕沛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燕沛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代燕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玉军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