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荣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楚王城一组。
法定代表人:杨德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敏因与上诉人信阳荣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敏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于2021年5月14日收到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明确载明孙敏依法应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7元。后经核实,孙敏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并获批准。上诉人信阳荣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敏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信阳荣泰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孙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时准许上诉人信阳荣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元,由上诉人信阳荣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