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凤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系何凤香儿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1817J。
法定代表人:林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住该公司员工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管,住该公司员工宿舍,
审理经过
原告何凤香与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29日,原告何凤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何凤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何凤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