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刘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朝阳,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段为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蓓与被告段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蓓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蓓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刘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