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鸿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89763223Y。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民主路锦都豪庭4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代文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勤慧,女,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14951K。
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玉皇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曹帮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鑫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30888894XJ。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沙土镇光明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良勇。
审理经过
原告遵义鸿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鑫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6日立案。原告遵义鸿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遵义鸿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