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龙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陈青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审理经过

肖龙贵诉陈青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11民初8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因被执行人联系未果,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青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陈青峰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查明

1.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9日、2021年8月16日共计提起二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2个银行账户存款为0余元申请人申请账户继续冻结。2021年4月2日共计提起一轮人行查控,被执行人陈青峰无可供执行财产。 1.2021年5月15日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陈青峰名下无公积金可供执行。 2.2021年1月15日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陈青峰名下无房产信息。 肖龙贵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青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经本院执行人员2021年7月23日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偃师市进行现场调查,到达现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询问村民张某表述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我们将现场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述认可,申请人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五、因被执行人陈青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在2021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陈青峰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 2.本院在2021年8月15日将被执行人陈青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肖龙贵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陈青峰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肖龙贵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8月11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09512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青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龙贵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宏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0311执18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青峰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肖龙贵发现被执行人陈青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龙贵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勇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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