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执行人:钟玉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巩与被执行人钟玉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1刑初3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玉祥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巩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遂向被执行人钟玉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于2021年1月14日、1月19日、2月24日、3月10日、4月1日、5月17日、6月3日、7月1日先后八次对被执行人钟玉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经线上查询,仅查找到被执行人钟玉祥名下登记有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车一辆(车牌号为:湘KD××××),本院对该车已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经线下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巩,征询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钟玉祥的财产线索及是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巩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于2021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钟玉祥列入了限制消费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0元,经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钟玉祥适于执行的财产而暂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谢巩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