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陵川县。
被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4元,由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