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德萍(曾用名:吕萍),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刘正兵,男,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吕德萍与刘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德萍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6万元及前期利息1万无和逾期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本金6万元及前期利息1万无和逾期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4月25日、5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对其部分账户进行了冻结。

3.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4月25日、5月17日通过协助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与其妻共同共有的位于天长市天康大道安康小区1栋201室房产,本案已查封,如申请人申请可视情进行处置。

4.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4月25日、5月17日通过协助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1年5月9日走访了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干部及周围邻居,据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不知其下落。

6.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4月1日将被执行人分别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其进行惩戒。

7.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求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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