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介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丁玉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恢复执行杨介云与被执行人丁玉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玉柱与他人共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天长市永福东路永福嘉园金桂苑6栋2单元304室房产,查封期间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