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休宁县自发水产养殖场,住所地休宁县。
经营者:程自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
被执行人:鲍日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024民初10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鲍日东人民币435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成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