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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生梅,女,****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嘴镇下铁迈西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马忠朝,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嘴镇下铁迈西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马占全,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嘴镇下铁迈西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马占梅,女,****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嘴镇下铁迈西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生海,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麻莲乡白崖沟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生梅等人与被执行人马生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且均在和解分期履行中,被执行人现无一次性给付能力。经双方协商并在本院主持和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协议,协议确定:本案执行标的23600元、执行费254元(执行费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马生海已履行2000元,剩余21600元协议达成当日给付2000元,剩余部分从2021年10月份起马生海每月最少履行2000元至本案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并长期分期履行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本案被执行人刘国峰目前因涉及多起执行未履行案件确无一次性给付能力,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有助于缓解被执行人的履行压力,另一层面也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221执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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