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某,男,汉族,户籍登记地址:甘肃省临泽县新华镇宣威村。 被告:何某,男,汉族,户籍登记地址:甘肃省民勤县大滩镇北中村。
审理经过
原告康某与被告何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某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继瑞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玉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