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申请人:杜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杜某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李某撤回申请。
预收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李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