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方城县裕州南路5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X15324606D。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磊,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户红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孙玉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翟德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杨长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郭金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户红召、孙玉丽、翟德宾、杨长杰、郭金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