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德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陈彩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德弟与被告陈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弟、被告陈彩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彩萍偿还原告张德弟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彩萍承担。
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我们是对面邻居关系,原来我有一笔5万元借给被告,因为当时被告外面欠债多,想卖房子,我们一些邻居就想着帮他保住房子,我就借了5万,后来被告田卖掉把5万块钱还给我了。现在这笔2万元,也是因为被告经济状况差,想帮她一把,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也一直没有向被告催讨。现在隔壁邻居知道她有房子在法院处理,就想着起诉能分多少是多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4日,被告陈彩萍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款凭证,主要载明:“借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正,陈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借款凭证结合原告及被告陈彩萍的陈述表明,被告陈彩萍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该债务应当清偿。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彩萍偿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陈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德弟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彩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汉丁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项思娴
代书记员沈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