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查控,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调查,杨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并约谈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情况已记录在卷佐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2执3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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