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鹰洋国际有限公司(EAGLEOCEANINTERNATIONALLTD.)。住所地:塞舌尔共和国马赫维多利亚芒格利街象限2楼(SECONDFLOOR,THEMANGLIERSTREET,VICTORIA,MAHE,REPUBLICOFSEYCHELLES)。
代表人:谢德水(SHIEHDER-SHOEI),该公司首席董事。
委托代理人:阎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昌禹,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钢铁亚洲制造集团(STEELASIAMANUFACTURINGCORP.)。住所地:菲律宾共和国达义市博尼法桥堡环球城博尼法桥堡街2FB2号(2FB2BONIFACIOHIGHSTREET,BONIFACIOGLOBALCITY,TAGUIGCITY1643,REPUBLICOFTHEPHILIPPINES)。
被告:瑞士再保险国际公司新加坡分公司(SWISSREINTERNATIONALSESINGAPOREBRANCH)。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新加坡市亚洲广场二号楼16-01号码头景观12号(12MARINAVIEW,#16-01ASIASQUARETOWER2,SINGAPORECITY,REPUBLICOFSINGAPORE)。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鹰洋国际有限公司(EAGLEOCEANINTERNATIONALLTD.)与被告钢铁亚洲制造集团(STEELASIAMANUFACTURINGCORP.)、被告瑞士再保险国际公司新加坡分公司(SWISSREINTERNATIONALSESINGAPOREBRANCH)共同海损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确认已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了涉案纠纷且已收悉和解款项,并以此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涉案纠纷,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鹰洋国际有限公司(EAGLEOCEANINTERNATIONALLTD.)撤回对被告钢铁亚洲制造集团(STEELASIAMANUFACTURINGCORP.)、被告瑞士再保险国际公司新加坡分公司(SWISSREINTERNATIONALSESINGAPOREBRANCH)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55元,由原告鹰洋国际有限公司(EAGLEOCEANINTERNATIONAL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