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福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牛匠村村南50米处。
法定代表人:李雪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金钰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湾子河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王中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李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壶关县。
被执行人:杨世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壶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晋城市福泽工贸有限公司与刘李伟、郑州金钰轩运输有限公司、杨世豪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23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刘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晋城市福泽工贸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施救费、拆检费等共计26576.6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8元,评估费11000元,合计13238元,由原告晋城市福泽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1100元,由被告郑州金钰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568元,评估费7700元,由被告刘李伟负担受理费335元,评估费1100元,由被告杨世豪负担受理费335元,评估费1100元。执行费48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刘李伟、郑州金钰轩运输有限公司、杨世豪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李伟、郑州金钰轩运输有限公司、杨世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刘李伟、郑州金钰轩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杨世豪主动与本院联系,已履行全部义务。
二、2021年4月22日、6月9日、7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反馈被执行人刘李伟、郑州金钰轩运输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已对发现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余额太少,不予扣划);
2.反馈被执行人刘李伟、郑州金钰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3.反馈被执行人刘李伟、郑州金钰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
4.反馈被执行人刘李伟名下无工商信息;
5.反馈被执行人郑州金钰轩运输有限公司有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7月7日到郑州调查该公司情况,经调查,未能找到该公司具体营业场所,与该公司联系不上。
6.反馈被执行人刘李伟、郑州金钰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信息;
7.反馈被执行人刘李伟名下无车辆信息
8.反馈被执行人郑州金钰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2021年7月28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查封委托,因郑州遭遇极端暴雨天气,导致郑州车管所网路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加之近期郑州疫情严重,所有委托事项均无法办理,待郑州委托事项能办理时,再发起委托查封。
三、2021年5月25日,委托壶关县人民法院到壶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刘李伟名下无房产信息。
2021年5月25日,委托新密市人民法院到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郑州金钰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2021年5月25日,委托壶关县人民法院到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壶关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刘李伟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2021年5月25日,委托壶关县人民法院到壶关到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刘李伟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2021年5月25日,委托壶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李伟及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该法院未进行调查。
2021年5月25日,委托新密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郑州金钰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该法院未进行调查。
四、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李伟、郑州金钰轩运输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刘李伟、郑州金钰轩运输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7月2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福泽工贸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8714.6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485元,扣除执行费481元、诉讼费335元后,申请人领走669元。尚余38045.6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