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张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三村,现住河津市技校家属院4号楼1楼东。
被执行人武堂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津市铝基地吉祥小区*栋2门*号。
被执行人屈爱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津市铝基地翠微小区*栋2门*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有林与被执行人武堂录、屈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晋0882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人张有林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屈爱玲所有的清涧镇张家庄1号楼3单元5层501西(产权证号:2726)、铝厂12号路南翠微西区21号楼2单元5层501西(产权证号:7122)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