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祎平,男,35岁(****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患病于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祎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军、检察官助理焦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祎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被告人曹祎平明知他人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其在本市通州区办理的某银行卡、某银行卡、某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开通了网银、手机银行等业务;经查,上述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所得款,其中张某等13人将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转入被告人曹祎平提供给他人的银行账户内,上述银行账户流入资金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被告人曹祎平于2021年3月10日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曹祎平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曹祎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被告人曹祎平明知他人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其在本市通州区办理的某银行卡、某银行卡、某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开通了网银、手机银行等业务;上述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所得款,其中张某等13人将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转入被告人曹祎平提供给他人的银行账户内,上述银行账户流入资金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被告人曹祎平于2021年3月10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电信网络诈骗受骗人员张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常某的证言,被告人曹祎平的供述,自接警出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不予收押审批表、搜查证、搜查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开户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作记录、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祎平法制观念淡薄,明知他人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祎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祎平无犯罪记录,结合本案其他具体情节和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曹祎平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曹祎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祎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曹祎平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