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富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睛隆县。 被告:李树围,男,汉族,现年37岁,贵州省睛隆县人,现住晴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富学诉被告李树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富学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富学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富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华富学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传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田 倩 书 记 员 刘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