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大梁支行,住所地开封市东大街1号。 被执行人:兰考县天海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仪封乡李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桂琴。 被执行人: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泥沟乡中泥村。 法定代表人:郭学清。 被执行人:郭学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张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杜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张桂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王秋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杜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大梁支行与兰考县天海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郭学清、张亭、杜祥生、张桂琴、张明、王秋英、杜祥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2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考县天海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郭学清、张亭、杜祥生、张桂琴、张明、王秋英、杜祥林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兰考县天海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郭学清、张亭、杜祥生、张桂琴、张明、王秋英、杜祥林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小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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